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9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婷,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钦工镇睿洋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钦工村衡河路55号。
经营者:李从洋,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淮安区钦工镇睿洋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将请求对方赔偿数额由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