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1856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涛,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宇,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梁区虎峰镇金源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大十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XJBG448。
经营者:陈亚丽,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铜梁区虎峰镇金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