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4595号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博学南路768号法定代表人:AHNSAEHONG。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铭涛,男,199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莫保全,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怀集县,被告:张少滨,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被告:张元章,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铭涛、莫保全、张少滨、张元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2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