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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郑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合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2132号
案件名称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郑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合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郑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合军;广州市日彩电器有限公司;王长才;广州科域电子有限公司;刘维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民初2132号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Y。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郑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三队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7C。

法定代表人:郑合军。

被告:郑合军,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被告:广州市日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三队自编112号(可作厂房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14。

法定代表人:王长才。

被告:王长才,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广州科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铁山河路8号之二十九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6K。

法定代表人:刘维新。

被告:刘维新,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郑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和公司)、郑合军、广州市日彩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彩公司)、王长才、广州科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域公司)、刘维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雄,被告郑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即被告郑合军,被告科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即被告刘维新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日彩公司、王长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郑和公司、日彩公司、科域公司、刘维新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六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含合理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TCL公司创立于1981年,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

TCL公司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

《财富》杂志于北京时间2016年7月13日发布2016年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TCL公司位列第56位。

TCL公司分别于2000年11月和2004年7月申请注册第1792882号“”和第4190928号“”商标,上述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上述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TCL公司经调查发现,郑和公司在全国知名的大型网络平台阿里巴巴开设店铺销售侵犯TCL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视。

日彩公司和科域公司、刘维新生产和销售侵犯TCL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视。

“”商标的商标权人为刘维新。

TCL公司依法对上述侵权行为办理证据保全。

郑和公司、日彩公司和科域公司及刘维新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TCL公司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郑和公司、日彩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郑合军、王长才分别是郑和公司、日彩公司的股东,郑合军、王长才如不能证明郑和公司、日彩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分别对郑和公司、日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TCL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郑和公司辩称:涉案产品在我司1688平台店铺的产品销量只有一台,我司销售的产品是“”品牌,我司认为不构成侵权。

郑合军辩称:郑和公司不构成侵权,所以我不用承担责任。

科域公司辩称:这台电视机确实是我司生产的,与日彩公司无关。

我司于2019年6月停产,这台电视机当时是样板机。

我司法定代表人刘维新7月去日彩公司上班时带了这台电视机到日彩公司,将日彩公司的货标贴了上去。

当时TCL公司向郑和公司购买两台电视机,但我司只剩贴了货标的这台电视机,于是郑和公司告知TCL公司只能卖一台,TCL公司申请退款一台,也即实际销售给TCL公司的那台电视机就是我司贴了日彩公司货标的那台。

刘维新辩称:“”商标注册证是国家商标局向我颁发的,我认为这个商标对TCL公司的商标不构成任何侵权。

日彩公司、王长才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第1792882号“”商标的注册人是TCL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传真机;

电话机;

电脑软件(录制好的);

电视机;

电子字典;

电熨斗;

调制解调器;

光通信设备;

计算机;

计算机周边设备;

录像带;

录像机;

收音机;

影碟机;

照相机(摄影);

(商品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0日。

第4190928号“”商标的注册人是TCL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监视器;

计算机移动存储器;

MP3播放机;

继电器;

计算机;

计算机周边设备;

笔记本电脑;

电话机;

手机;

网络通讯设备;

电视机;

录像机;

摄像机;

照相机(摄影);

复读机;

CD播放机;

DVD视盘机;

机顶盒;

功放机;

扩音器喇叭;

音箱;

电源材料(电线、电缆);

变压器;

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线头);

稳压电源;

电开关;

电池;

电池充电器(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月6日。

TCL公司为证明其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高及产品销量大,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文件《关于认定“TCL”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R&F睿富全球排行榜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颁发的“TCL”品牌在2014、2015、2016、2017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的证书;

新华网文章《TCL品牌价值突破879亿,持续13年领跑电视机制造业》;

中国电子报颁发的“TCL王牌”2006平板电视最值得购买产品证书;

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部颁发的“TCL王牌”薄典B03获畅销型号、“TCL王牌”银狐A71获畅销型号的证书;

经济日报名牌时报社与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联合颁发的“TCL王牌”彩电获中国家庭消费十大信誉品牌第一名的证书及奖牌;

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部颁发的“TCL王牌”获2005年度平板彩电全国畅销品牌的证书、“TCL王牌”被评为2005年度平板彩电最佳外观设计品牌的证书、“TCL王牌”被评为2005年度平板彩电最具人气品牌的证书、“TCL王牌”被评为2005年度平板彩电最受消费者喜爱品牌的证书;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TCL王牌”彩色电视机产品为国家监督抽查合格产品并入编《国家监督抽查合格产品荟萃(1995至2000年)》的证书;

TCL官网“49英寸TCL王牌电视机”商品的销售页面;

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www.tcl.com”备案信息页面;

TCL公司与广州索杰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拼多多APP上“王牌电视”电视机的销量情况截图。

2019年8月6日,TCL公司人员(账号为“无名指d幸福”)在郑和公司于阿里巴巴1688网站上开设的店铺(开设日期:2018年7月25日)购买了一台王牌32英寸智能网络LED平板液晶电视机,订单号为548494437638155191,价格为699元。

2019年8月9日,TCL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永雄在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收到这台电视机,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拍照、封存。

经当庭拆封验视公证封存物,封存实物为电视机一台,电视机外包装所贴标签显示出厂日期为2019年8月7日、制造商为日彩公司,电视机屏幕下方及说明书上均有”标识,电视机背面所贴能效标识、合格证标识和3C标识均显示生产商为日彩公司。

2019年8月6日,TCL公司人员(账号为“无名指d幸福”)在上述店铺还下单了一台50英寸王牌电视机,订单号为548489031336155191,价格为1494元,该交易被关闭。

2019年9月23日,账号为“10×××29hu”的会员在该店铺下单一台王牌32英寸智能网络LED平板液晶电视机,订单号为635724032113081414,价格为868元,该交易被关闭。

另查明,郑和公司系成立于2017年10月2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万元,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郑合军,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批发、电视设备及其配件批发等。

郑和公司为证明其于2018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主要销售的是夏新品牌和先科品牌电视机,提交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科域公司及广州美美顺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网上销售授权书及网络销售授权书。

科域公司系成立于2016年8月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电视机制造、音响设备制造等,股东为刘维新、张运胜,法定代表人为刘维新。

科域公司持有液晶电视机的3C认证证书。

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出具《授权确认书》,授权科域公司有权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在其生产的液晶电视机产品上使用“先科”及“SAST”商标。

刘维新系第14533451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

耳塞机;

计算机外围设备;

导航仪器;

电话机;

电话机套;

电视机;

扬声器音箱;

电池;

电池充电器(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7日。

刘维新陈述其仅向郑合军销售了一台J×××××寸电视机,其此前向郑合军销售的只是先科品牌电视机。

日彩公司系成立于2016年9月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王长才,经营范围包括电视机制造、音响设备制造等。

广州美美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出具《经销授权书》,授权日彩公司负责其生产的先科品牌液晶电视的产品销售与售后服务。

日彩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出具《证明》,内容为刘维新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日彩公司销售部门任职。

TCL公司主张其维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800元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费用699元,律师费未提供发票。

本院认为,TCL公司作为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被法律保护。

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与TCL公司第1792882号“”商标、第419092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

经比对,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中的“王”字与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位于整个标识的中间位置,且由于其字体的特殊设计显得尤为突出,两者构成部分近似。

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第4190928号“”商标均由英文字母及汉字组成,英文字母均在前,汉字均在后,“王牌”二字的发音和文字相同,仅字体不同,两者构成部分近似。

结合TCL公司第1792882号“”商标及第4190928号“”商标的知名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为该商品与TCL公司存在一定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犯TCL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郑和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TCL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TCL公司诉请其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科域公司虽自认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由其生产,与日彩公司无关,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能效标识、合格证标识和3C标识均显示生产商为日彩公司,且日彩公司及科域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维新均主张刘维新现已在日彩公司销售部门任职,双方明显具有利害关系,故对于科域公司自认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由日彩公司与科域公司共同生产,日彩公司与科域公司生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TCL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TCL公司诉请其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刘维新虽系涉案被控侵权标识“”中“”商标的注册人,但其同时也是科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TCL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维新单独实施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TCL公司诉请刘维新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郑合军、王长才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TCL公司诉请郑合军对郑和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长才对日彩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本案中无证据显示郑和公司、日彩公司及科域公司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故本院对TCL公司诉请其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TCL公司的损失及郑和公司、日彩公司、科域公司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TCL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郑和公司、日彩公司及科域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形式、规模、期间、后果,以及TCL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日彩公司、科域公司赔偿5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郑和公司赔偿2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日彩公司、王长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日彩电器有限公司、广州科域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二、被告广州市郑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三、被告王长才对被告广州市日彩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郑合军对被告广州市郑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广州市郑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合军、广州市日彩电器有限公司、王长才、广州科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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