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5028号申请执行人:罗玉恒,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委托代理人:张翠安,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筱曼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A座14楼1401。
法定代表人:梁池结。
申请执行人罗玉恒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筱曼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9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深圳市筱曼君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罗玉恒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146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委托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4666.09元(含执行费27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筱曼君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池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4666.09元(含执行费270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50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