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4540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嘉,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接到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