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7执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新市海州区尝香久久鸭店,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求真路33-106。
主要负责人:吴磊。
被执行人:吴磊,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矿联路6-2号-361,身份证号码210902198511124011。
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阜新市海州区尝香久久鸭店、吴磊商标侵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并缴纳执行费5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