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晋11民初291号原告: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北京市市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水县狄青街布派厨卫店。
经营者:渠兴功。
原告柏×与被告文水县狄青街布派厨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被告文水县狄青街布派厨卫店的经营者渠兴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止逆阀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性支出1.5万元;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公司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为方便公司内部管理,于2018年受让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潜水艇系列商标。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是GB/T27710-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之一,“Submarine潜水艇”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行业内著名品牌,潜水艇地漏拥有19项国家专利,先后获得多项荣誉,产品被广泛使用于国家会议中心、首都机场、国家体育场-鸟巢、国家游泳馆-水立方、中央电视台新大楼、上海世博会中国馆等。
享誉世界的潜水艇一直致力于新型地漏系统解决方案及相关卫浴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推广而备受推崇,是全球领先的地漏系统的供应商,开发了功能独特的防臭系列地漏,并结合时尚元素开发各具特色面板样式,使地漏产品成为家庭装修中的一个重要亮点,主要的地漏产品有T型自动密封式四防地漏、U型双密封式地漏、V型大排量密封式防臭地漏、防返溢地漏、深水封地漏、同层排水系统地漏、铜地平清扫口、不锈钢清扫口、洁净地漏、不锈钢地漏以及各种异形地漏。
潜水艇地漏连续入选“2015年度中国地漏十大品牌评选”、“2016年度中国地漏十大品牌评选”、“2017年度中国地漏十大品牌评选”。
潜水艇地漏是公司投入巨大研发费用研发而成,凭借独特的产品结构、精湛的工艺水准、严格的检测过程,保证了产品抗腐蚀性、耐酸、耐碱、防臭、防反溢的性能,所有产品的开发、研制及生产都保持国际化的制造标准。
潜水艇地漏通过长期使用、宣传和维护,通过多种方式被广大消费者知悉,已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潜水艇”商标及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
原告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如下潜水艇地漏系列注册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地漏、水龙头、排水管道设备、水管调制开关、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
商标状态均为有效期。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作为专业从事五金或卫浴的商家,理应明知原告“潜水艇”品牌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伦理,谋取不法利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带有上述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目的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该行为稀释了原告品牌对相关公众的影响力和吸引力,降低了原告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文水县狄青街布派厨卫店辩称,被告于2020年转手的该店,并于3月份在工商局注册登记,而侵权事实发生在去年,所以被告并没有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拟证明原告系第4711685号、第16440135号、第12857136号、第6380388号、第15192947号商标的权利人;
第二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2011年12月30日发布)、《襄阳仲裁委裁决书》及《仲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公证书,拟证明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商标使用费为47000元。
第三组证据:《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文水县狄青街布派厨卫店以侵权事实与其无关为由,不予质证。
文水县狄青街布派厨卫店为支持其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一份,拟证明被告的注册日期为2020年3月10日。
柏×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不认可。
其认为在取证时被告已经用布派厨卫的门头经营,取证的的派古法卫交荦实的发生与被告实,即便其在当时未成立,也以中宇厨卫的名义经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7日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第11类,即:水管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冲水槽;
抽水马桶;
洗涤槽;
太阳能热水器;
地漏;
浴室装置;
水冲洗设备;
水净化装置。
于2014年12月28日取得第1285713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第11类,即:澡盆;
浴室装置;
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
水箱液面控制阀;
冲水装置;
淋浴间;
洗涤槽;
小便池(卫生设施);
水净化装置;
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
于2008年3月28日经受让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于2010年3月28日取得第6380388号图形商标,该二商标均核定使用在商品第11类,即: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坐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热水器。
于2016年4月21日取得第1644013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第11类,即:浴室装置;
引水管道设备;
地漏;
空气调节设备;
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
澡盆;
浴室用管子装置;
沐浴用设备;
冲水槽;
抽水马桶;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淋浴隔间;
洗涤槽;
太阳能热水器;
水净化装置;
水过滤器;
水管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卫生设备用水管;
厨房用水抽烟机。
2018年3月27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原告柏×,上述商标现均在有效期。
经多年经营,“潜水艇”系列商标及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
2019年11月18日,驰域(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飞受原告的委托向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月22日,高帅飞在上述公证处公证员熊雅琴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王瑞芳的陪同下,来到位于吕梁市××县的(九塔卫浴)销售店铺购买15元的止回阀一个,并取得收据一张和名片。
上述过程,公证人员全程监督,对所购商品进行了封存。
2019年12月5日,山西省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对该取证过程出具(2019)晋并北证民字第26587号公证书。
另查明,文水县狄青街布派厨卫店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0年3月10日,经营者为渠兴功。
本院认为,原告取证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而被告成立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虽然原告取证时和被告现有的门头一致,但现有证据并无法证明被告系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