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77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金文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诺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苏崇科。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诺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亿尼奥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