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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新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78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新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新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78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新梅,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新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宁新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胡 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文阳书 记 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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