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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与上海优正贸易有限公司泉口路分公司、上海亿典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675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与上海优正贸易有限公司泉口路分公司、上海亿典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上海优正贸易有限公司泉口路分公司;上海亿典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675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正贸易有限公司泉口路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亿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上海优正贸易有限公司泉口路分公司、上海亿典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景德镇陶瓷协会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上海优正贸易有限公司泉口路分公司、上海亿典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徐 汶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心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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