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9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女。
被告:常州登泰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正升。
被告:常州敏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方圣。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登泰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常州敏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