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060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顺政路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24265784D。
代表人:宋世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淼、张宜廷,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某某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大平办事处。
投资人:刘某某,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某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