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2794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春珍,女,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