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87302号原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彭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琪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多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传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文静,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绵惠,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多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宫晓艳审判员 姜广瑞审判员 袁 田书记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