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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东东、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2号
案件名称马东东、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东东;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东东(原高唐万绣城服饰城经营者),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东东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2020年5月25日,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以高唐万绣城服饰城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6月9日,高唐万绣城服饰城注销工商登记。

本案二审期间,高唐万绣城服饰城经营者马东东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上诉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根据该规定,本院准许将本案上诉人变更为马东东。

本案审理过程中,马东东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马东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东东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马东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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