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区红兴隆北兴农场宇翔手机店。
经营场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北兴农场宾馆商贸楼205栋106号。
经营者:朱丽昕,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垦区红兴隆北兴农场宇翔手机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2019)黑0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垦区红兴隆北兴农场宇翔手机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垦区红兴隆北兴农场宇翔手机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垦区红兴隆北兴农场宇翔手机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