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力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2号1107房。
法定代表人:沈梦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高新区科技西路6号杰思信息大厦6B07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玩婷,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力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力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已与汕头市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广州力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力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力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