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鑫宇百货商行。
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3F3-18号。
经营者:胡晓宇,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鑫宇百货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2019)黑01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鑫宇百货商行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鑫宇百货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鑫宇百货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鑫宇百货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