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15471号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义正社区双善村16号。
法定代表人:王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老王大虾美食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西城路72号之三101房。
经营者:王申杰,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老王大虾美食店(经营者王申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