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义乌金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2号
案件名称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义乌金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义乌金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霄路393号一层及二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伊夫斯•克劳德(YvesCLAUDE),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金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义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祚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恒,北京从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万**,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卡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金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承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迪卡侬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内容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在审理的(2020)沪73知民初589号案(以下简称“589号案”)相同,都涉及对同一款产品是否落入ZL201520251744.0号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审查,两案涉及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相同,为确保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统一性,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减轻诉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两便原则,避免恶意规避管辖,本案与589号案由同一个法院审理为宜。

金承公司答辩称,本案与589号案被告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使用的证据、依据的侵权事实不同。

589号案是针对迪卡侬公司线下销售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包含对天猫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要目的是要求迪卡侬公司、天猫公司停止天猫平台上的侵权行为。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天猫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迪卡侬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天猫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中,金承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涉案专利证书、公开文本、评价报告、(2020)浙杭东证字第32421、3239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2421、32391号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等证据,以迪卡侬公司在天猫(××)电商平台迪卡侬旗舰店中销售、许诺销售金承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其涉案专利权等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在589号案中,金承公司提供了上述涉案专利有关文件、32421、32391号公证书及其他证据,以迪卡侬公司销售、许诺销售及迪脉(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脉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金承公司涉案专利权产品等为由,提出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

本案系权利人对被诉销售商迪卡侬公司的被诉线上销售行为及被诉提供网络服务的天猫公司提起的诉讼,589号案系权利人对被诉制造商迪脉公司的被诉制造行为及被诉销售商迪卡侬公司的被诉线下销售行为提起的诉讼。

虽然两案被告不完全相同,对不同被告天猫公司和迪脉公司的诉讼主张不同,针对同一被告迪卡侬公司不同销售渠道的具体销售行为表面上亦有所区别,但两案均是基于同一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均涉及同一款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判断,诉讼请求均涉及要求迪卡侬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且本案与589号案立案起诉时间基本为同一时期,两案均涉及32421、32391号公证书证据,被诉侵权行为基本上发生在同一时期,迪卡侬公司的被诉线上销售与线下销售行为事实上较难区分,有可能导致重复赔偿,本案与589号案明显相互关联。

此外,589号案和本案的被诉销售商迪卡侬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589号案的另一被告即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商迪脉公司的住所地亦在上海市;

本案另一被告天猫公司仅为被诉提供网络服务的销售平台。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判决同一行为人对同一时期的同一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同一专利权重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应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对相关案件一并统筹处理,以避免重复判决停止侵害及重复计算赔偿数额等问题。

589号案已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如果本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可能会导致对迪卡侬公司重复判决停止侵害或重复计算判赔数额,故其不宜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

且589号案中针对制造商迪脉公司提出了诉讼请求,本案与589号案由同一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各地法院重复处理,节约司法资源。

基于上述原因,虽然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其不宜行使管辖权,本案宜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综上,迪卡侬公司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40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卓斌审 判 员 董 胜审 判 员 雷艳珍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宋 磊书 记 员 王倩倩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2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徐卓斌审判员:董胜、雷艳珍法官助理:宋磊书记员:王倩倩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3日涉案专利“一种方便收撑的帐篷支撑骨架”实用新型专利(ZL201520251744.0)关键词指定管辖;

实用新型专利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金承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40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涉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裁判观点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判决同一行为人对同一时期的同一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同一专利权重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应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对相关案件一并统筹处理,以避免重复判决停止侵害及重复计算赔偿数额等问题。

如果由不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案件均涉及对同一行为人同一时期的同一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同一专利权的诉讼请求,该两案为关联案件,可能会导致重复判决停止侵害或重复计算判赔数额,宜指定一个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各地法院重复处理,节约司法资源。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