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华南城乐驰电动车商行。
经营场所:河南省新郑市华南城一号厅4D182-183号。
经营者:孟庆明,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8号3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郑市华南城乐驰电动车商行(以下简称乐驰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小恐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小小恐龙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乐驰商行同意小小恐龙公司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小小恐龙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2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郑市华南城乐驰电动车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