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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华南城乐驰电动车商行、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70号
案件名称新郑市华南城乐驰电动车商行、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郑市华南城乐驰电动车商行;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华南城乐驰电动车商行。

经营场所:河南省新郑市华南城一号厅4D182-183号。

经营者:孟庆明,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8号3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郑市华南城乐驰电动车商行(以下简称乐驰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小恐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小小恐龙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乐驰商行同意小小恐龙公司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小小恐龙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2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郑市华南城乐驰电动车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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