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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三河市恩润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24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三河市恩润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三河市恩润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10知民初24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恩润商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西侧经贸物联内H厅A58、A59号。

经营者:黄恩润。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三河市恩润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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