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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57号
案件名称北京时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时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时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沙峪环路1号(龙湾商业街1-10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永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柱,北京上泽广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兵,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时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京73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时空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柱、吴兵,电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杨晓莉均参加了本案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涉案专利最关键的技术特征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240V直流供电”及权利要求5中的“悬浮供电”两项技术特征,《中国电信240V直流电源(2018年)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包含了这两项关键技术特征,电信公司许可投标方使用该技术,违反了双方之前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审判决超过了六个月的普通程序审理期限,程序违法,驳回要求电信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改判。

电信公司辩称:招标采购的是部件、单元,并非系统,且只涉及电源部分,由电信公司组装后自己使用;

招标文件不包括涉案专利中的高压直流配电屏、作为高压直流系统滤波装置的蓄电池、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等技术特征,没有违反涉案专利许可合同的约定。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时空公司起诉请求:1.电信公司继续履行本案排他实施许可的合同义务;

2.电信公司立即终止“240V直流电源(2018年)集中采购项目”的违约行为并赔偿我公司违约金1200万元;

3.电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25日电信公司作为许可方,时空公司作为被许可方,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涉案专利“利用高压直流向通信设备供电的系统和方法”中国发明专利ZL20091015××××.X排他许可给时空公司,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本项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作为受国资委监管的电信运营商保留实施本项专利技术的权利,但不可以继续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本项专利技术。

许可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由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被许可方不可转让此项许可,也不可再许可第三方实施。

许可费用总额为100万元,许可期间为2018年1月16日至2029年7月15日,每年支付87000元。

2018年8月9日双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涉案合同进行了备案。

发明名称为“利用高压直流向通信设备供电的系统和方法”,专利号为ZL20091015××××.X,专利权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期为2009年7月16日。

权利要求:1.一种利用高压直流向通信IT设备供电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高压直流开关电源,用于将输入的交流电源转换成标称电压为240V的直流电源;

高压直流配电屏,用于整合和分配所述标称电压为240V的直流电源,将高压直流开关电源和后备蓄电池作为输入;

所述标称电压为240V的直流电源正负两极分别通过熔断器分配,输出到安装IT设备的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蓄电池,与高压直流配电屏连接,在所述交流电源正常时,作为高压直流系统的滤波装置;当所述交流电源故障时,向IT设备提供电能,保持IT设备供电不间断;

以及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与综合集装架内需要供电的各个IT设备连接,作为IT设备电源输入通、断控制装置和直流控制单元输出过载保护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标称电压240V高压直流开关电源的电压可调范围是180V-290V。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对所述高压直流开关电源充电时的浮充电压为265-270V,均充电压不高于285V,放电终了电压不低于185V。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输入采用双极直流空开控制;所述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至IT设备的输出采用双极直流空开、或单极直流空开、或单极交流空开控制;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全程直流供电方式采用悬浮方式。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全程采用正、负双极控制保护。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直流配电屏“正”极,对应于IT设备输入电源线的“L”端,高压直流配电屏“负”端对应于IT设备输入电源线的“N”端,IT设备输入电源线的“地”端与系统保护地可靠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还设置临时测试电源,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将临时测试电源和IT设备,在会聚点处将相同电压极性的电源线以并联的方式连接在一起: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至IT设备采用的是单路输入双路输出的IT设备接入专用电源线。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直流供电系统采用双系统结构;10.一种利用高压直流向通信IT设备供电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将输入的交流电源转换成标称电压为240V的高压直流开关电源后给通信设备供电;还设置高压直流配电屏、蓄电池,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高压直流配电屏整合和分配所述标称电压为240V的直流电源,将高压直流开关电源和后备蓄电池作为输入;

所述标称电压为240V的直流电源正负两极分别通过熔断器分配,输出到安装IT设备的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

蓄电池与高压直流配电屏连接,在所述交流电源正常时,作为高压直流系统的滤波装置;

当所述交流电源故障时,向IT设备提供电能,保持IT设备供电不间断;

以及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与综合集装架内需要供电的各个IT设备连接,作为IT设备电源输入通、断控制装置和直流控制单元输出过载保护装置。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标称电压为240V的高压直流开关电源的电压可调范围是180V-290V。

12.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高压直流开关电源充电时的浮充电压为265-270V,均充电压不高于285V,放电终了电压不低于185V。

13.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直流供电方式采用悬浮方式,整个供电系统全程采用正、负双极控制保护。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正、负双极控制保护前、后级采用熔断器和空开组合方式。

15.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至IT设备的接入方式采用直流双极和单极空开组合方式。

16.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设置临时测试电源,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将临时测试电源和IT设备,在会聚点处将相同电压极性的电源线以并联的方式连接在一起;

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至IT设备采用的是单路输入双路输出的1T设备接入专用电源线;

IT设备开机过程中,先用测试电源以低电压输入开机;

IT设备启动后,临时测试电源自动或手动跟踪系统电压,当临时测试电源电压爬升到与高压直流供电系统电压基本一致时,合上系统分路开关Kz1,撤除临时测试电源,IT设备进入正常工作模式;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低电压为180-200V。

该发明专利的说明书载明:【0011】蓄电池,与高压直流配电屏连接,在所述交流电源正常时,作为高压直流系统的滤波装置;

当所述交流电源故障时,向IT设备提供电能,保持IT设备供电不间断;

以及【0012】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与综合集装架内需要供电的各个IT设备连接,作为IT设备电源输入通、断控制装置和直流控制单元输出过载保护装置。

【0015】可选的,该系统所述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输入采用双极直流空开控制,所述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至IT设备的输出采用双极直流空开、或单极直流空开或单极交流空开控制。

【0032】蓄电池与高压直流配电屏连接,在所述交流电源正常时,作为高压直流系统的滤波装置;

当所述交流电源故障时,向IT设备提供电能,保持IT设备供电不间断;

以及【0033】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与综合集装架内需要供电的各个IT设备连接,作为IT设备电源输入通、断控制和直流控制单元输出过载保护装置。

【0055】蓄电池103,在市电正常时,作为直流240V供电系统的滤波装置;

当市电故障时,自动向IT设备提供电能,保持IT设备供电不间断。

【0056】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104,是240V直流供电系统的末端控制装置,IT设备电源输入通、断控制和过载保护装置;

输入采用双极直流空开控制,输出可采用双极直流空开、或单极直流空开、或单极交流空开控制。

电信公司提交了《中国电信240V直流电源(2018年)集中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披露了招标代理机构为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维谛技术有限公司、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了招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了《中国电信240V直流电源(2018年)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该文件第五章提及规范要求包括:Q/CT《通信用240V直流电源供电系统第二部分:系统设备技术要求》,中国电信集团企业标准;

YD/T2378-2011《通信用240V直流供电系统》、YD/T1058-2007《通信用高频开关电源系统》、YD/T731-2008《通信用高频开关整流器》。

该文件第六章提及了集中采购项目包括如下内容:交流配电屏、直流总配电柜、整流控机架、监控模块、整流模块、单体电池电压监测设备、蓄电池开关箱体/柜体(含箱/柜体、母排、端子排、控制线)、蓄电池总开关、蓄电池分路开关。

中国电信公司认为上述采购不包括电源使用部分,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

电信公司提交了维谛技术有限公司、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四家公司领取了招标文件的记录及该四家公司与电信公司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及附件,该框架协议中明确约定技术标准或规范包括:Q/CT《通信用240V直流电源供电系统第二部分:系统设备技术要求》,中国电信集团企业标准;

YD/T2378-2011《通信用240V直流供电系统》、YD/T1058-2007《通信用高频开关电源系统》、YD/T731-2008《通信用高频开关整流器》。

电信公司将上述技术标准/规范的文本提交本院,其认为上述标准/规范中关于蓄电池的配置及管理方面均不包含涉案专利关于蓄电池滤波的作用。

庭审中,时空公司表示招标上的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要满足企业标准,这个标准包含了电信公司的专利,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该标准。

现在电信公司发出招标,必须要符合这个标准,相当于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专利,构成违约。

电信公司与另外几家中标公司的协议,也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时空公司表示,本案系违约之诉,并非侵权之诉。

时空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两年的对价,而电信公司的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

电信公司表示,其并不构成违约,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

关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与招标项目的比对方面,时空公司表示,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包含两项:240V直流供电及悬浮供电两个技术特征,在招标文件中均有体现。

电信公司则表示,在招标的企业标准中并未点明涉案专利,涉案专利有多个技术特征,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四个技术特征,其中采购产品中并不包含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模块,另外蓄电池在交流电正常工作时作为滤波装置,在交流电故障时,则作为电源使用。

而时空公司的检测报告中,并不包括这个技术特征。

时空公司对此不认可,其认为本案系违约之诉,并非侵权之诉。

2018年9月17日时空公司向电信公司发送了《关于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建议函》,认为涉案专利被侵权,要求电信公司共同维护涉案专利。

2018年9月28日,电信公司向时空公司发送《复函》,载明:“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九条约定,未经我公司同意,贵公司不得单独主张权利。

请贵公司依约履行。

”2018年9月27日时空公司向电信公司发送了《关于专利维权的征求意见函》,载明:“贵司近日拟向艾默生、中恒、中达、动力源等九家厂商招标采购240V直流电源设备,而该九家厂商制造、销售的240V直流电源设备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贵司上述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全部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九家厂商未经贵司许可,擅自实施贵司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方法,涉嫌侵犯合同标的专利权……鉴于我司与贵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九条约定,我司现向贵司正式提出书面征求意见:(1)贵司对上述九家厂商的专利侵权行为是否同意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主张权利?

(2)是否同意我司单独向上述九家厂商的专利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主张权利?

(3)是否同意停止向上述九家厂商招标采购涉嫌侵犯贵司专利权的产品?

贵司在收到本函后七日内书面函告我司,如贵司未在七日内回复,将视为贵司对于上述九家厂商的专利侵权行为既不同意主张权利,也不同意我司单独主张权利。

”2018年9月30日,电信公司向时空公司发送《复函》,载明:“根据贵我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九条约定,未经我公司同意,贵公司不得单独主张权利。

请贵公司依约履行。

”时空公司提交的电信公司官网中《中国电信240V直流电源(2018年)集中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显示,第一中标人为维谛技术有限公司;

第二中标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中标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标人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电信公司2012年8月发布的Q/CT2461-2012《中国电信240V直流电源供电总体技术要求》、Q/CT2462-2012《中国电信240V直流电源供电设备技术要求》,上述文件前言记载Q/CT2461-2012《中国电信240V直流电源供电总体技术要求》、Q/CT2462-2012《中国电信240V直流电源供电设备技术要求》共同构成通信用240V直流供电系统的系列标准。

本标准包含电信公司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相关厂商需经电信公司授权方可使用本标准。

时空公司向电信公司提交了委托中国泰尔实验室对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240V直流电源设备(系统:ZT-240V50A(800A)模块:ZT-DMA-240/50)作出的《检验报告》,送样时间为2018年7月2日。

检验结论为:所检性能及技术指标共64项,其中交流配电屏交流输入输出分路要求、交流配电屏颜色标志按钮、监控模块故障、整流模块单相/三相、充电电流、30%负载系统和模块效率为实测值,直流输出电缆颜色标志、交流配电屏组成、交流配电屏颜色指示灯、直流配电屏标准配置、直流配电屏产品组成、直流配电屏配电总体要求、直流配电屏监测与告警为不合格项,其余项符合YD/T2378-2011《通信用240V直流供电系统》、YD/T944-2007《通信电源设备的防雷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YD/T939-2014《传输设备用电源分配列柜》及《中国电信240V直流电源集中采购项目技术要求》中规定的要求。

时空公司提交了YD/T2378-2011《通信用240V直流供电系统》行业标准、Q/CT2461-2012《中国电信240V直流电源供电总体技术要求》、Q/CT2462-2012《中国电信240V直流电源供电设备技术要求》两个企业标准,上述标准中提及了涉案专利的240V直流供电或悬浮供电等技术特征。

其中YD/T2378-2011《通信用240V直流供电系统》中5.3.5提及“蓄电池配置”蓄电池后备时间应满足系统满载时对通信系统供电保障的需要。

根据系统容量大小,蓄电池单体电压可选2V、6V、12V,如表2。

每个系统蓄电池组数至少2组,最多不宜超过4组,宜选用铅酸蓄电池。

在5.7整流模块中5.7.2中提及输入电流谐波成份,当输入电压为额定值时,整流模块的输入电流谐波成份应符合表4要求。

5.8蓄电池管理功能中提及:系统应具有能接入不少于2组蓄电池的装置;

系统应具备对蓄电池的均充及浮充状态进行手动和自动转换功能;

系统在对蓄电池进行均充时,应具有限流充电功能,并且限流值不受负载变化的影响。

系统应能根据蓄电池工作环境温度,对系统的输出电压进行温度补偿,浮充……电池温度越高,浮充电压越低,反之亦然。

在蓄电池放电及均充过程中,系统应根据对初始电压、终止电压、充放电的安时数、蓄电池额定容量、放电速率、温度等参数,对蓄电池容量进行估算(可选)。

6.2.3输入电压波形失真度试验。

试验步骤如下:按图1接好试验电路……。

6.7.2输入电流谐波成份试验,试验步骤如下:按图2接好试验电路(输入电压波形畸变变率不大于1%)。

Q/CT2461-2012《中国电信240V直流电源供电总体技术要求》5.8蓄电池组配置,蓄电池组容量配置:蓄电池后备时间应满足系统满载时对通信系统供电保障的需要。

重要通信系统的后备时间宜120min以上;

一般通信系统后备时间宜60min以上。

蓄电池单体电压和组数确定:根据系统容量大小和后备时间长短,蓄电池单体电压可选2V、6V、12V,宜选单体电压为2V的蓄电池组。

每个系统的蓄电池组一般设置两组并联,最多的并联数不应超过4组。

蓄电池组过流保护器的选择:直流总配电屏宜采用熔断器作为蓄电池组过流保护器,不应采用带电磁脱扣功能的断流器作为蓄电池组过流保护器。

在蓄电池与直流总配电屏之间连接线缆上靠近蓄电池一侧应设置负荷开关或不带电磁脱扣功能的断路器。

在直流配电要求中提及“直流电源列柜”。

Q/CT2462-2012《中国电信240V直流电源供电设备技术要求》5.12.4系统对蓄电池进行充电时,应具有限流充电的功能,并且限流值不受负载变化的影响。

系统应根据蓄电池工作环境温度,对系统的输出电压进行温度补偿……自动补偿功能应设置为开启或关闭。

在蓄电池放电和均充过程中,系统应根据对初始电压、终止电压、充放电的安时数、蓄电池额定容量、放电速率、温度等参数,对蓄电池容量进行估算。

系统宜具备蓄电池单体电压管理功能。

10、直流电源列柜,直流电源列柜一般由柜体和附属部件组成。

其中柜体由骨架、前后门(单面列柜无后门,但应有背板)、侧板、顶板、底板等构成,附属部件包括输入配电模块、分路输出模块、地线排、信号输出接口、电量计量模块(可选)、数据显示装置、门锁及机墩等。

庭审中,时空公司表示,因电信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产品必须符合企业标准,这个标准就必须符合涉案专利,因此电信公司许可他人的行为即构成违约。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电信公司及其项目投标的四家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遵循的若干技术标准中,存在两项技术特征采用240V高压直流供电及采用悬浮供电方式,但另外两项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蓄电池,与高压直流配电屏连接,在所述交流电源正常时,作为高压直流系统的滤波装置;当所述交流电源故障时,向IT设备提供电能,保持IT设备供电不间断;

以及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与综合集装架内需要供电的各个IT设备连接,作为IT设备电源输入通、断控制装置和直流控制单元输出过载保护装置。

”则未在招投标文件中出现。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中电信公司通过招标的方式授权第三方生产的产品符合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不能通过本案证据认定电信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时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时空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中,时空公司对原审判决查明其向原审法院提交《检测报告》证据提出异议。

经二审庭审询问,电信公司陈述是其在原审时提交了其委托中国泰尔实验室出具的对240V直流电源设备的《检验报告》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检验报告》系时空公司提交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经原审法院院长批准,本案原审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原审法院另向本院申请延长案件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批准其申请。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原审扣除一百五十五天审理期限。

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合同纠纷,根据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电信公司是否有违约行为。

关于电信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电信公司将涉案专利排他许可给时空公司。

后电信公司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240V直流电源(2018年)集中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投标,并与维谛技术有限公司、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塔新兴通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采购框架协议及附件。

时空公司上诉主张电信公司在其招投标协议中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前述专利的违约行为。

对此,本院认为,电信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许可第三方使用其已排他许可给时空公司使用的涉案专利的行为,应首先判断电信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项目是否属于专利法上的许可行为。

经审查,电信公司对外发布招标文件系为本公司采购产品后组装自用,区别于专利法上许可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方法及许可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由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由此可见,时空公司的上诉违约主张并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况且,时空公司在其诉状中主张的涉案专利“240V直流供电”“悬浮供电”两项技术特征并不能构成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

经本院二审庭审释明,时空公司主张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作为技术方案,与前述招投标文件中所涉技术方案进行比对。

经比对,招投标文件中所涉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高压直流系统滤波装置的蓄电池”“综合集装架高压直流控制单元”等技术特征,未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时空公司上诉还提出,原审判决超过了六个月的普通程序审理期限,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本案中,原审法院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均得到本院院长及上级法院的批准,扣除审限亦有合理原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审程序并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时空公司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上诉人北京时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晓军审 判 员 唐小妹审 判 员 凌宗亮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法官助理 郑文思书 记 员 薛伟聪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57号案由专利合同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刘晓军审判员:唐小妹、凌宗亮法官助理:郑文思书记员:薛伟聪裁判日期2020年12月4日关键词专利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

招标投标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时空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驳回北京时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

法律问题招投标是否属于专利实施许可裁判观点电信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许可第三方使用其已排他许可给时空公司使用的涉案专利的行为,应首先判断电信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项目是否属于专利法上的许可行为。

经审查,电信公司对外发布招标文件系为本公司采购产品后组装自用,区别于专利法上许可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方法及许可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由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由此可见,时空公司的上诉违约主张并不能成立。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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