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356号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650号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碧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鑫鑫,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法库县偶遇麻辣烫小吃店,经营场所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团结街,经营者李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园,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法库县杨园福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库县杨园福麻辣烫店更名为法库县偶遇麻辣烫小吃店。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