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697号原告:赵乾坤,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霖峻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卧佛堂镇大朱村。
法定代表人:刘敬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谦,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晓景,女,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该公司主管。
被告:刘敬坤,男,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谦,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乾坤与被告河间市霖峻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敬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赵乾坤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乾坤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乾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乾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