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059号原告:沈志军,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喜品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31号太和文化礼品城四楼B区10号。
法定代表人:崔占营,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志军与被告石家庄喜品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沈志军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计525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