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486号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雄林食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茶城1-18。
经营者:柳文。
被告:河北忘雅精品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56号百茗楼沿街商铺A1-02。
法定代表人:王义生。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区雄林食品店、河北忘雅精品罐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