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3知民初9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港区蒋金梅日用品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40号1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2MA09NDYC09。
经营者:蒋金梅,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莉娜,河北仲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港区老李日用品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义乌小商品城A区13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2MA0A7BY94J。
经营者:李志勇,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与被告海港区蒋金梅日用品商店(以下简称蒋金梅商店)、海港区老李日用品批发部(以下简称老李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2020年8月27日,上海家化公司请求撤回对老李批发部的起诉。
2020年12月29日上海家化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