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知民初76号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云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城市XX城,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
经营者:徐军立,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XX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韩城市XX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