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05民初835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煜,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雅蔓顺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文体路**-5经营者:王昌峰。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雅蔓顺烟酒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2019年1月4日,南京市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