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黔01执21号张炼: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8)黔0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张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炼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2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
经本院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黔01刑初141号裁决书【(2019)黔01执21号执行案】全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