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2号原告:钟伟彬,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成伟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石街新村迪福路****。
法定代表人:朱丽。
被告:朱丽,女,汉族,1983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深圳市金成伟五金有限公司、朱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360485.5、名称:折叠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伟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