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4527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蔡怀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市华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经济开发区驼岭头村汽车服务中心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剑卫。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泉市华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