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382号原告: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CHAOGANGHUANG,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
被告:上海裕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义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弘。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裕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