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0866号 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07自编B02。
法定代表人:谢宁,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王士芹,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士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