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执4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盐俞氏鼎鑫电器厂(经营者薛花囡,女,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董司村**。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鸿创丽家用电器商行(经营者李丽金,女,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身份证号码(432501198606185524),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湘湖渔场顾家嘴海威大厦****v>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海盐俞氏鼎鑫电器厂(经营者薛花囡)、长沙市芙蓉区鸿创丽家用电器商行(经营者李丽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8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8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海盐俞氏鼎鑫电器厂(经营者薛花囡)、长沙市芙蓉区鸿创丽家用电器商行(经营者李丽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18年7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网上查询被执行人海盐俞氏鼎鑫电器厂、长沙市芙蓉区鸿创丽家用电器商行无银行存款、无股票、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等,但被执行人海盐俞氏鼎鑫电器厂的经营者薛花囡名下有银行存款15273.17元予以扣划;
对另一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鸿创丽家用电器商行的经营者李丽金名下的银行存款21602元(包括执费302元,判决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鸿创丽家用电器商行、经营者李丽金承担21300元责任)也予以扣划;
2018年11月23日去海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海盐俞氏鼎鑫电器厂(经营者薛花囡)名下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也在被执行人海盐俞氏鼎鑫电器厂(经营者薛花囡)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2018年8月14日去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查无结果和无公积金账号。
因被执行人海盐俞氏鼎鑫电器厂(经营者薛花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海盐俞氏鼎鑫电器厂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海盐俞氏鼎鑫电器厂及经营者薛花囡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了公布。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海盐俞氏鼎鑫电器厂及(经营者薛花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另一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鸿创丽家用电器商行(经营者李丽金)已履行完毕。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8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对被执行人海盐俞氏鼎鑫电器厂(经营者薛花囡)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海盐俞氏鼎鑫电器厂(经营者薛花囡)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
二、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鸿创丽家用电器商行(经营者李丽金)已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绪伟审判员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