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670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卫龙,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卫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