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民初390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泉溪镇陶泽平食品商店,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茆角工业区双力杯业有限公司内。
经营者:陶泽平。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县泉溪镇陶泽平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