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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顺兴美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101民初3162号
案件名称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顺兴美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顺兴美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3162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莉,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顺兴美食品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50号增9号。

经营者:李强。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顺兴美食品店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金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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