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110民初3235号原告: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0号楼1层1284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佳,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德静,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山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官湖村石新大道26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志达。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博余,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山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