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粤0114民初1806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代表人:FongSheeBeng。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柏华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义坑四社三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2M。
法定代表人:柏婴华。
被告:柏婴华,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柏华皮具有限公司、柏婴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216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调查取证及差旅费费用等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广州柏华皮具有限公司、柏婴华于2021年5月5日前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000元;
二、被告广州柏华皮具有限公司、柏婴华支付完上述款项之后,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不再就本案纠纷向被告广州柏华皮具有限公司、柏婴华主张权利;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退回2087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