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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劲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乐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210号
案件名称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劲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乐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劲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乐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210号原告: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鲍嵬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恢复,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紫倩,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劲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吴紫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乐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丹红,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劲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乐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奇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后又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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