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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嵇玉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287号
案件名称287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嵇玉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嵇玉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8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婷,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嵇玉九,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嵇玉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将请求对方赔偿数额由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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