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419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聪,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浩敏烟酒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生活艺术城综合楼**。
经营者:唐峰。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浩敏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晋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汤吉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