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132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修江,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少英,女,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少英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