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9686号原告: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成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P。
法定代表人:李仲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先彬,广东大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康富来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西安交通大学聊城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D。
法定代表人:曾繁凯。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社会信用代码×××16M。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康富来百货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康富来百货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除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外,仅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本案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与禅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联仅在于涉案公证书公证的网络购物行为收货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而以收货地作为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从而确定本案的管辖权并无法律依据。
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康富来百货有限公司在住所地以外其他地区实施了侵权行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侵权纠纷范畴。
原告主张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康富来百货有限公司将原告的“康富来”商标和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通过天猫店铺进行商标化使用、商业性宣传的行为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故原告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原告住所地,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本院对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佛山市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康富来百货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康富来百货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康富来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