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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穆旭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民初5690号
案件名称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穆旭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穆旭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5690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三路XXX号XXX号楼一层C部位。

法定代表人:金炳烈(KIMBYEONGYEO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旭东,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旭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同年4月19日,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玲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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