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653号原告:冯增,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珍,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捷顺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东皇山村。
法定代表人:陶成斌。
原告冯增与被告南通捷顺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
诉讼中,冯增变更其第二项诉请请求为判令南通捷顺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原告冯增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冯增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