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17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接道浪口社区大朗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辉,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中泽手机卖场,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中山东路与燕赵南街交叉口附近中国移动中山手机卖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志。
委托代理人:李达,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东方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中泽手机卖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